律师解析:在房产证尚未颁发至业主手中以及房屋又尚未交付使用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业主有权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然而,此项权利并非无限期,由建筑单位依据预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来决定业主应履行缴纳责任的时间。 故在此情况下,需明确是由建筑单位承担此项义务,而非业主本人。 至于在房产证仍未颁发但是已进行房屋交付及验收之后的阶段中,业主便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和时限来支付其应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