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审理双方关于确立为夫妻共同义务责任的诉讼案件时,一般的情况下,应将案件移交至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人的居所地与其频繁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当以该被告人常驻的地区作为其应受审判之地; 当存在多位被告人并且他们的居所地所在的区域并不属于同一个行政法辖区内时,每个被告人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拥有对此案全权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司法权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