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婚姻诉讼案件中的夫妻共有债务问题上,以下几点涵盖了其范围: 首先,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运作所需而承担的数额适度的债务。 其次,基于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债务合同上签章或是丈夫(或妻子)在知晓后自愿承认和接受的债务。 除此之外,第三个方面则是指夫妻某一方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运作需求的债务,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做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进行生产运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相互认可共同同意的前提下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