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未对担保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为一般性质的保证方式,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截止至起六个月; 若为连带责任形式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可依据自身意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