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相关数据,生命赔偿金额度应参照此标准,铺展为20年的计算年限。 但是针对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1岁,所减少的1年计算年限将相应递减。 而对于75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计算年限则削减至5年。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对于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其生命赔偿金额概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2)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情形则稍显复杂,其生命赔偿金额须依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减去增加的岁月数)的方式进行计算; (3)至于75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其生命赔偿金额同样通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的方式得以得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